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一九號
原 告 利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庚○○
乙○○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丙○○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百葉窗簾葉片升降 與定位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九○ 八九○○○六三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準備程 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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