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曜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甲○勇股)字第13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曜福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於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減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查被告犯罪時間在 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 分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1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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