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9號
原 告 沅新科技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659,000元,應繳裁判費76,834元
,原告尚未繳納,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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