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調字,97年度,2號
CLEV,97,壢勞小調,2,200801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 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290 巷3號7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1/1頁


參考資料
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