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395號
SJEV,97,重小,395,200801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95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系爭車輛原告於96.03.21領照使用。至96.05.23車禍時,實際已使用2個月又3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3個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13,580元、零件為252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之剩餘價值如下:
1、折舊計為23元。〔計算式:252×0.369×3/12=2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229元〔計算式 :252-23=229〕。
3、至修理工資13,580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13,809元(13,580+ 229 =13,809元)。

1/1頁


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