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171號
SJEV,97,重小,171,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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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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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