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重簡字第1333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為貳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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