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嘉慶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
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7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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