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包含
強制險)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伍拾萬元,不另給據。簽名:乙○○
餘額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