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壬○○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相 對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相 對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調解事件,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於金融消費借貸契約 之關係有所請求,而起訴前兩造亦曾個別協商仍無法達成合 意,且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方案,每個月籌措新臺幣10,000 元,分期清償期數144 期,近12年,客觀上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因認 無調解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20 條、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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