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7年度,152號
KSEV,97,雄調,152,200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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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
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事件,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於金融消費借貸契約 之關係有所請求,而起訴前兩造亦曾個別協商仍無法達成合 意,且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方案,每個月籌措新臺幣10,000 元,分期清償期數144 期,近12年,客觀上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因認 無調解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20 條、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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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