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87號
KSEV,97,雄補,87,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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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良聰即春富鐵工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松濂即松禾工
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繳裁判
  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2,9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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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