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375號
KSEV,97,雄補,375,20080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甲○○
          通訊處: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
黎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