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甲○○
通訊處: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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