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卜瑋
被 告 關江西即綜唐資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9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租賃契約書、台中地院民事執行 處通知書、點交房屋切結書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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