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蕭永信
債 務 人 馬椿森
債 務 人 高文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