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10486號
KSEV,96,雄簡,10486,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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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56巷1號3
          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486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 月13日上午9 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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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