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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10417號
KSEV,96,雄簡,10417,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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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417號
原   告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嘉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對於被告大嘉旅館有限公司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 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參照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此參 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狀並未明確表明其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有原告提出之訴狀1 份在卷足稽,以致原 告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原告之 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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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嘉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