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2 月15
日航警高分三字第09700008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97年2月6日下午時3時32分許。 ㈡、地點: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大業北路出口
㈢、行為:於員警林群烈依法執行勤務時時,以「戽斗沒有天 理,出門小心雷公」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警員林群烈之報告1份。
㈢、現場蒐證光碟1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