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97年度,94號
KSEM,97,雄秩,94,200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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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2 月15
日航警高分三字第09700008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97年2月6日下午時3時32分許。 ㈡、地點: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大業北路出口
 ㈢、行為:於員警林群烈依法執行勤務時時,以「戽斗沒有天 理,出門小心雷公」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警員林群烈之報告1份。
㈢、現場蒐證光碟1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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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