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07號
TCDV,106,司促,15207,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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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債 權 人 黃信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玉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關係
   為年息百分之六,依借款關係為年息百分之五)
  ㈡約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清償之釋明文件?若無補正本票
   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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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