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宏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225,4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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