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6年度,1487號
FYEV,96,豐小,1487,20080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