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玉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徐嘉彗即徐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樹林市,有戶籍謄本1份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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