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債 權 人 徐錦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群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付款人是否有誤?(支票影
本付款人應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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