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債 權 人 李憶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黃宥恩究為「債務人」或「僅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倘為本件債務人,並請陳報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㈡請陳報債務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確認附表發票人是否有誤?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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