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壽豐乳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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