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349號
KSDV,97,拍,349,2008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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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壽豐乳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買賣契約或貨款催告通知或其他足資證明貨款到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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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壽豐乳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