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58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獎達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肆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
伍拾玖元②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八月
十七日②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①四點七八②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
月十八日②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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