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456號
KSDV,97,促,9456,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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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4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簡佑樺即宏明大樓公用機電維護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②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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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