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陸佰
參拾陸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應給付伍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應給付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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