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7767號
KSDV,97,促,7767,200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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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陸佰
  參拾陸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應給付伍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應給付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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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