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1005號
KSDV,97,促,11005,200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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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005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債 務 人 金隆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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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隆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