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79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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