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19號
KSDV,96,訴,1619,2008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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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6年度訴
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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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