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6311號
KSDV,96,促,76311,200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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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債 權 人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毅勤通信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
  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
  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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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