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07號
KSDV,94,重訴,207,200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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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並就對於本
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事項為表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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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