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並就對於本
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事項為表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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