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上 訴 人 蘇林品
兼蘇進財之
遺產管理人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1,31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17,1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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