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上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主張其享有快速加熱之煮食器新型專利權(下 稱系爭新型專利),遭原告以仿冒及出售方式侵害其享有之 系爭新型專利涉訟事件,原告就被告主張系爭新型專利是否 應予撤銷乙節,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 舉發案,本院乃據以作成在舉發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嗣該舉發案經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旋原告不服,再向最 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現已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 情,業據本院查明綦詳,並有函及判決附卷可稽。二、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啟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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