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96年度,10號
KSDM,96,醫訴,10,200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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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醫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8642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非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亦知悉無合法醫師資格 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於民國86年4 月18日至96年 4 月2 日間,分別在屏東縣東港鎮某處開設美容公司,與高 雄市○○區○○路111 巷3 號開設「臻妍生技美容有限公司 」(臻妍生技公司),期間於86年11月24日為陳義芳施作臉 部拉皮手術、88年5 月20日為劉珠霞施作腹部拉皮及除脂手 術、於89年10月間為乙○○施作隆鼻、隆乳、割雙眼皮等手 術、於89年間先後為甲○○施行割雙眼皮、隆鼻及除眼袋等 手術、又於96年4 月2 日在臻妍生技公司為乙○○施作移除 胸部鹽水袋及隆鼻等手術。嗣因乙○○前經丙○○施行隆乳 手術後,懷疑施作不佳壓迫神經引發頭痛,向丙○○請求賠 償未果,憤而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持搜索票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上開臻 妍生技公司進行搜索,當場在該公司扣得丙○○所有如附表 所示用以執行醫療業務所使用之藥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乙○ ○、甲○○、李秀美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科衛生稽查員 高惠冠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應收分類明細分類帳 4 紙;曹賜斌聯合整形外科診所函覆於86年間被告為劉義方 施作臉部拉皮、為劉珠霞施作腹部拉皮及除脂非以手術方式



無法達成之函文1 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訪紀錄表2 紙、 現場照片3 張、手繪現場平面圖1 紙、名片正本1 張;被害 人照片5 張、乙○○庭呈之隆鼻填充物1 支、配方藥品1 包 (內含5 小包)、安和醫院萬丹門診部診斷證明書影本1 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搜索蒐證錄影帶3 捲、搜索現場照片27張、扣得之應收帳 款明細分類帳4 頁、人工義乳出貨單1 紙、醫療器材品名分 類表4 紙、扣得之藥包及內含藥品、點滴弔環、手術刀片、 手術剪刀、隆鼻填充物、鑷子、靜脈留置針、手術縫線連同 牽引線頭、雙眼皮及隆鼻施作方法光碟、注射針筒及注射藥 劑照片共20張等在卷可供佐證。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所稱醫 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而所謂「醫療行為 」,大抵分為診察、治療、處方及調劑等四步驟,著重於「 醫治」或「治療」等直接涉及可使病情變化之行為者而言。 從而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進而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 為目的,所為的處分、用藥、施行手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 或一部的總稱(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有關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及 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均應由醫師親自執行,方屬適法。本 件被告既無合法醫師資格,竟擅自對他人實施麻醉,進而施 隆乳、隆鼻、割雙眼皮、除妊娠紋、拉皮、除脂、隆乳等手 術,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係違法執行醫療行為,自無疑義。 綜上論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醫師資格,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業務」,係指 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 然包含多次行為,故被告先後實施醫療行為雖有多次,但只 執行一個「醫療業務」,係屬繼續之一種,為實質上一罪, 僅成立一個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並逕依其最 後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處斷【被告於86年4 月18日行為後,醫 師法第28條業於91年1 月16日修正。修正前該法第28條法定 刑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設有「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 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後 則規定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刪除前述加重處罰 之規定。雖修法後以舊法規定於被告為有利,但被告行為終 了時點已在新法施行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規定,並無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審酌被告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執業期間非短,所為誠有不是,惟其犯罪後已知 過坦承,態度良好,其中有患者乙○○經施作隆乳手術後有 疑似發生後遺症之情形,但業經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此外未發現造成其他求診者嚴重不良結果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 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其中編號1 所示之物 ,係供本件犯罪使用之藥械,應依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如編號2 所示之物,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藥械」以外之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 沒收。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減其上開宣告刑 期二分之一。
四、另查,被告除於82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緩刑3 年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該宣告之 刑失其效力外,即無其他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素行非劣。茲考量其係短於 思慮致觸犯本件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該疑 似手術違失之部分,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 卷附屏東縣新園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切結書可佐,餘未 發現因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致衍生其他傷亡事件,犯罪所生危 害非甚嚴重,諒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 74 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4 年,使有自新之機。然 被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潛在風險本不可小覷,且該各項美 容手術獲利頗豐,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以免心生僥倖,因具 備相關知識及技能,又恣意違犯,及參酌檢察官與辯護人科 刑意見,認上開緩刑宣告應賦加被告相當之負擔,爰併諭知 被告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之規定, 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藉以適當督促,並觀後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93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 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 事人員。
三 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沒 收 依 據 │
├──┼────────────────────┼─────────┤
│1 │黑色手提箱壹只(內含手術剪刀玖支、止血鉗│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
│ │拾壹支 、鑷子拾支、手術刀柄肆支、手術縫 │所使用之藥械,依醫│
│ │線貳拾肆包、手術刀片陸拾壹支、優碘貳瓶、│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
│ │麻醉劑貳拾參支、手術手套參包、注射針筒 │沒收。 │
│ │50CC裝伍支、注射針筒3CC 裝參支、注射針筒│ │
│ │25CC裝貳支、玻璃注射針筒10CC裝壹支、使用│ │
│ │過之注射針筒3CC 裝壹支、使用過之刀片貳支│ │
│ │、3M貼布貳包、注射針頭貳拾陸支、鹽酸利度│ │
│ │卡因注射液壹瓶、斷血炎注射液參瓶、使用過│ │
│ │之康寧克通肌肉注射劑貳瓶、靜脈留置針壹支│ │
│ │、止血帶壹條、疤痕矽膠片壹包、酒精棉貳拾│ │
│ │參片、手術帽肆個、口罩肆個、配方藥包伍包│ │
│ │、膠囊藥包、隆鼻填充物玖個、紗布、棉花)│ │
│ │TY002 Ampicillin藥丸捌顆、SCANOL藥丸捌顆│ │
│ │、粉紅色膠囊伍顆、優力黴素膠囊壹顆、點滴│ │
│ │弔環壹包、內含不明液體之塑膠針筒壹支、複│ │
│ │方煤溜油醇液壹瓶、甘油壹瓶、緊急用呼吸器│ │
│ │壹組、使用過手術刀壹盒、刮杓貳支、皮膚外│ │
│ │用藥參瓶、膠帶壹捲等物。 │ │
├──┼────────────────────┼─────────┤
│2 │銷貨簿壹本、應收帳款明細分類帳壹本、雙眼│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




│ │皮執刀法形成術CD片、人工義乳出貨單、醫療│之物,依刑法第38條│
│ │器材清單肆張、肉毒桿菌注射圖、手術服上衣│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
│ │參件、手術服褲子壹件、拆線使用過之相關廢│收。 │
│ │棄物壹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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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妍生技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