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進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進裕於民國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5693元整,自民國096年0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56
9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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