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即兆成砂石行
上列當事人與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49,011元(本訴部分為1,341
,816 元、反訴部分1,407,19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3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
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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