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282號
TPHV,97,抗,282,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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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
2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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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