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268號
TPHV,97,抗,268,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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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林佳音律師
相 對 人 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相 對 人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就相對人丙○○己○○等人涉犯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同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 罪,於95年3月間分別向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業經該二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2420號 及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嗣抗告人又以相對 人丙○○己○○甲○○等人所涉上開犯行,同時應負民 事侵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賠償責任為據,另於95年8月間向 原法院民事庭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是上開刑事訴訟案件,並 非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所涉犯罪嫌疑而生。縱認本件民 事訴訟部分基礎事實與上開刑事案件有關,惟民事訴訟乃獨 立之訴訟,實無非待刑事案件終結,而有不能判斷或審理之 情事,原法院裁定本件民事訴訟事件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即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二、原裁定以:相對人己○○丙○○涉有背信罪等犯罪嫌疑, 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中,該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等語。
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 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 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 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 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設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 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96號、80年 度台抗字第31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裁判見解亦同, 可資參照。
四、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2420號偵查案件,乃抗告人於95 年3月間就相對人丙○○己○○等人涉犯背信及洩漏業務 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所提起之刑事告訴,有刑事告訴狀可稽 (見本院卷第14至17頁)。而本件則係抗告人以相對人丙○ ○、己○○等人所涉上開犯行應同時負侵權行為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賠償責任,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請求民事訴訟,此觀原 審起訴狀甚明(見原審卷第4至18頁)。是前開二偵查案件 顯非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指「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之情形。原審未察,遽依該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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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