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13號
TPHV,97,抗,13,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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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天櫥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8549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惟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不得為之,且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釋明有所不 足,法院方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3 條、第 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 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 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
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櫥企業有限公司、一千生兆企業有限公 司、祥宏科技有限公司嘉聖實業有限公司玉金春有限公司 為假扣押,固提出發票日為民國96年11月3 日至25日、金額合 計新台幣(下同)2,278,7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張 ,釋明其票款請求權,惟關於一千生兆企業有限公司、祥宏科 技有限公司、嘉聖實業有限公司玉金春有限公司有不加保全 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部分,則未據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另關於天櫥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依抗 告人所提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之記載,天櫥企業有限公司向抗 告人開設之帳戶於96年11月間之存款餘額為37元縱然屬實,亦 僅能釋明天櫥企業有限公司當時於該帳戶之存款不足,而抗告 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縱能釋明天櫥企業有 限公司向各銀行借款之總金額由96年4月30日之127萬元增加至 96 年10月31日之873萬元,惟其增加借款之用途不明,亦難遽 認係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何 況所增加之借款中有570 萬元係抗告人貸與者,抗告人既於96 年5 月至96年10月間評估天櫥企業有限公司之信用等能力後貸 與570 萬元,在缺乏其他佐證下,實難於96年11月間上開支票 退票後,遽為主張天櫥企業有限公司有不立為保全即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之虞。抗告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所主張



之假扣押原因,其聲請假扣押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林玲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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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千生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金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