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丁○○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戊○○、乙○○部分: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
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
拾壹元。
二、上訴人戊○○、丁○○部分:貳仟零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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