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6年度,90號
TPHV,96,重上更(一),90,2008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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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丁○○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戊○○乙○○部分: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
  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
  拾壹元。
二、上訴人戊○○丁○○部分:貳仟零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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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