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6年度,5號
TPHV,96,重上更(一),5,2008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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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癸○○
      申○○
      巳○○
      甲○○
      丙○○
      乙○○
      戊○○
      子○○
      辰○○
      壬○○
      辛○○
      丁○○
      卯○○
      戌○○
      丑○○
      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林穆弘律師
被 上訴人 高朝國即祭祀公業高惠連(惠連祖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范 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
年1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3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1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確認上訴人癸○○丙○○甲○○戊○○子○○寅○○丑○○壬○○戌○○辛○○丁○○卯○○對祭祀公業高惠連(惠連祖公)之派下權存在。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上訴人乙○○辰○○申○○巳○○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癸○○等16人(以下稱全體時則稱上訴人,如就各個 上訴人則逕列其名)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日於本院撤回



對被上訴人酉○○、午○○、未○○、庚○○、己○○之上 訴,並經渠等表示同意,有撤回上訴聲明狀、準備程序筆錄 足稽(見本院卷第22、24頁),已生撤回效力,合先敘明。二、上訴人起訴主張:
高氏祖籍在福建大平共分13房,來台者有十房(上長、下長 、上二、上三、下三、上四、下四、上五、下六、下八)。 系爭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依安平高氏族譜誌略萬華高氏 宗祠歷屆進主派下調查表歷屆進主小誌,其設立經過略為: 咸豐年由各房募集資金設立,各房輪流值當,因未建祖祠祭 祀頗感不便。日本領台後,艋舺區吳昌才有將艋舺學海書院 轉讓之意,宗親高榮華(下派八房世居六張犁,俗名大租榮 )通知乃叔派裕轉報文山各宗親,經聚集各房房長,於景尾 街數次開會議決承買,並各房推舉代表共十九人,經數次開 會,決由各房按租攤出,計得三千餘金承買書院。復依安平 高氏族譜誌略萬華高氏宗祠來歷小誌記載,萬華高氏宗祠創 建,係於戊申年經聚集各房房長商議後,由各房依次捐出歸 墊承買,翻築充作合族宗祠,並於承買後,公議定每年11月 3 日為冬祭日期,由在台十房輪流值祭)。於戊申年(即明 治41年,西元1908年)承買後首次翻築,辛酉年(即大正10 年,西元1921年)各宗親以宗祠雖經兩次修築,尚未完美, 於是各房長聯名抵廈門,請宗親選鋒(字墀英,上派三房) 旋台整理。查上派三房為祭祀公業高惠連設立房派之一,其 子孫就祭祀公業高惠連自享有派下權存在。而上派三房設有 祭祀公業高佛成,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高惠連派下員高萬鍾同 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員,高萬鍾之祖父及其父高標謙、 高火生均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執事,亦因其執事職務而出任 祭祀公業高惠連之執事,並列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員, 且十房後代共306位進主宗祠,其中上派三房進主者共有61 人,占20%,有進主位置圖為證,又安平高氏族譜誌略就宗 祠牌位整理,記載各房別及現在派下,確列有上派三房。而 被上訴人所印行之「學海書院與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史淵源 」一書,其內容記載資料來源為安平高氏族譜誌略萬華高氏 宗祠來歷小誌,該書並記載上派三房,佛成祖派下先後共捐 金1678元,捐款情形詳細刻載於宗祠石碑上。上派三房既曾 捐款作為設立資金並承買宗祠,高氏宗祠即系爭公業,並因 系爭公業係由十房設立,則上派三房自為設立人之一。又捐 款係以「房」之名義捐,因此派下係以房之名義,各該房之 子孫應皆取得該公業之派下權。查祭祀公業高惠連之前主任 委員高六龍(已歿、下逕稱高六龍)於64年11月25日向台北 市政府民政局申請核備,並經由該局以64年12月4日北市民



三字第18699號公告所載之派下子孫系統表排第三之高積端 ,即為高佛成之子,積端之下應有子昌、子顯、子望等支, 高積端一系並非只生鍾鼎、明德、標謙、火生、火旺、萬鍾 、墀材。上訴人等均為子昌、子顯之子孫,癸○○申○○高子昌之後;巳○○甲○○丙○○乙○○戊○○子○○辰○○寅○○丑○○高扶宇高泉欽、戌 ○○、卯○○壬○○辛○○丁○○高鑫楨已亡故由 其子壬○○辛○○丁○○繼承)為子顯之子孫,而為上 派三房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自應同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 派下。高六龍明知上情,卻故意漏列上派三房絕大多數之派 下員,以偽造不實之沿革資料、派下員名冊及系統表(其派 下員名冊僅列名派下員103人,系統表所列十房亦不全)向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申請核備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及核發派下 員證明,並經該局核准在案。上訴人發現前揭情事後,多次 洽請高六龍將各房子孫列入派下員名冊,然迄高六龍死亡, 均遭拖延並未辦理。經上訴人委請律師通知全體派下員於10 日內召開派下員大會,將上訴人等人列入祭祀公業高惠連、 惠連祖公派下員,惟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並 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就祭祀公業高惠連、惠連祖公派下權 存在。
三、被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並未證明其節錄之「安平高氏族譜誌略」內容為真 實,被上訴人否認該私文書之真正。另上訴人先引高六龍 所填報之「祭祀公業高惠連沿革」主張祭祀公業高惠連「 於咸豐年間成立,降至日據時代,以積立金購置台北市○ ○區○○段溪子口小段431地號等田業(業主名惠連祖公 管理人高明),越年購置台北市龍山市町三丁目八零地號 等建地及地上建物(原學海書院)改充高氏宗祠」;復主 張「約明治44年西元1910年的時候設立」;又引學海書院 與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史淵源主張「萬華高氏大宗祠由來 ‧‧‧光緒21年(西元1895年)‧‧‧當時吾族下派八房 高榮華宗親‧‧‧遂通知乃叔派裕‧‧‧轉報文山地區各 派宗親‧‧‧遂召集各派房長,於景美街數次開會商議籌 備資金‧‧‧由標螺先行墊支二千元成交,其墊付款由各 房依次捐出歸墊,辦完登記手續,學海書院為吾宗所有」 ;俟再又引安平高氏族譜誌略第七頁、高氏宗祠石碑上之 記載「戊申年承買萬華宗祠(艋舺祖祠)」。足見上訴人 對於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人、設立時間所為之陳述,不 僅與事實不符、前後不一致,且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尤 其購買艋舺書院之時是否即得視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



時間,亦非無疑,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皆有祭祀公業高惠 連之派下權。
(二)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之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以及子孫系 統調查表、繼承系統表等資料證明渠等為祭祀公業高惠連 、惠連祖公設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上訴人應舉證證明 該上派三房係由何人參與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上訴人 是否確為該設立人之男系子孫之重要事實。縱認上訴人等 確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員,惟該祭祀公業高佛成 與祭祀公業高惠連派下員認定亦屬二事,且祭祀公業之管 理人資格,習慣上尚無任何限制,只需具有意思能力之自 然人即可,不以派下為限,倘選任派下以外之人為管理人 亦屬有效,不能僅憑此即遽認其亦當然符合為祭祀公業高 惠連派下員資格之積極證據。祭祀公業高惠連規約第3條 第1項之規定僅為限制派下員之資格,非謂所有由惠連公 所傳下之男系子孫皆有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權。又上訴 人尚應證明上訴人及其祖先並無規約第3條第2項因出養或 出贅而中斷其派下權之承繼等事實等語置辯。
四、本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除高扶宇高泉欽未上訴外 ,其餘之人均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求為判決:(一 )原判決廢棄棄。(二)確認上訴人就祭祀公業高惠連(惠 連祖公)派下權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五、上訴人除引用原審及本院前審之陳述外,另補陳略以:(一)上訴人癸○○業經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確認 為上派3房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該判決揭示: 「高佛 成之全體後代均有派下權為可採」。至於訴外人高木貴與 上訴人癸○○等人間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亦經本院93年 度上更㈢字第114號判決確認申○○巳○○甲○○戊○○子○○戌○○卯○○壬○○辛○○、丁 ○○、寅○○丑○○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當然為 佛成公之直系子孫。至於辰○○乙○○雖未被認定係祭 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但就此部分前開判決之認定尚有違 誤,且姑不論其二人就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權是否存在 ,其為高佛成之直系子孫則屬無疑,而祭祀公業高惠連係 由上派三房所出資設立,非由祭祀公業高佛成所出資設立 ,辰○○乙○○既為上派三房之子孫,其二人就祭祀公 業高惠連即應享有派下權,不受前開確定判決內容之影響 。
(二)上訴人巳○○之生父為張水柳,昭和4年1月13日為高烶發 (即高長)收養,光復後申報戶籍時漏載養父母高長、劉



幼,有戶籍謄本足稽(見本院卷第139、140頁),故上訴 人巳○○應有繼承高烶發派下權之權利。
(三)上訴人申○○之父為高興,在前審係誤載為高銘蔥,又高 興即為高銘興,銘乃輩份之名。
(四)上訴人高長春之父為高屋,而高屋即高烶屋,烶乃輩份之 名。
(五)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系統表編號4、6、7均係以該房全 體派下員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並有派下員名單或經 過登記,其餘各房共18人,足證祭祀公業高惠連係以房份 出資。
六、被上訴人除引用原審及本院前審之陳述外,另補陳略以:(一)上訴人申○○於本院提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39、140 頁)更為主張其父親為高興即高銘興,縱屬實情,惟高興 因招贅而入陳家,依祭祀公業高惠連規約第3條第4項規定 ,自出贅而喪失派下權,是上訴人申○○自無繼承派下之 可能。
(二)上訴人巳○○主張養父為高長即高烶發,為高標道之子, 然依其所提安溪上派三房佛成公支系統圖顯示,高烶發並 非高長,而係高春良;而高烶發有一子高水柳、一女高桃 ,並無直系子女高長,是上訴人巳○○無法證明其為高惠 連之直系子孫。
(三)縱認上訴人(除乙○○辰○○外)依本院93年度上更㈢ 字第114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確 認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員,惟該派下權取得與本件祭 祀公業高惠連派下是否相同,未見上訴人舉證,僅以同為 惠連祖公後裔,尚不足為其享有祭祀公業高惠連派下權之 證明。
(四)祭祀公業高惠連係以各房子孫即高六龍所列派下員積捐出 資。而高佛成之子孫諸多世代,故於派下子孫系統表(見 原審卷一第14頁)僅列「積端」(為高佛成之長子),證 明高萬鍾、高墀材係出於積端之系統。此外,祭祀公業高 惠連每一房加入之子孫人數多寡不一,有些僅單房之個人 出資,有些則由小公財產出資(派下子孫系統表編號4、6 、7)。
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高氏祖籍在福建安溪大平共分十三房,來台者有十房(上 長、下長、上二、上三、下三、上四、下四、上五、下六 、下八)。
(二)萬華大宗祠(即艋舺學海書院)係由在台十房子孫所出資 購買(見本院卷第198頁反面、205頁反面),依據祭祀公



高惠連前管理人高六龍於64年10月28日向台北市政府民 政局申請核備登記時所提出之派下系統表,係分為十大房 ,其中上派三房(即積端)則列高萬鍾、高墀材為派下( 見原審卷一第14-1頁)。
(三)祭祀公業高惠連之前管理人高六龍所制作之派下系統表係 參考「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渤海高氏族譜」之資料( 見本院卷第198頁反面)。
(四)兩造所各別持有之「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渤海高氏族 譜」,經本院當庭勘驗除有關於紀念相片及手寫部分外, 其餘部分係屬相同(見本院卷第204頁,影印本外放)。(五)祭祀公業高惠連無原始規約或字契,有64年10月28日祭祀 公業高惠連派下全員代表高六龍呈送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之 申請書及派下全員切結書可証(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13-11 7頁)。
八、兩造之爭點:
上訴人主張祭祀公業高惠連係由在台十房子孫依房出資,於 清咸豐年間成立,上派三房為出資設立房派之一,上訴人為 上派三房之後代子孫,應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等語,但 遭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祭祀公業高惠連係由在台十房共同 設立,必須係出資之後代才享有派下權,伊是從23世代開始 稱派下,現今是39世代孫,上訴人應証明上派三房於第幾世 代之子孫出資參與設立,以及上訴人與該出資者之關係,才 能取得派下資格云云。是本件兩造爭執要點應為:祭祀公業 高惠連是否係由在台十房子孫依房份出資?上訴人是否為上 派三房中出資者之子孫?上訴人是否已證明其為祭祀公業高 惠連之直系子孫?
九、法院之判斷:
(一)按祭祀公業行政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所核發 之派下員系統證明,乃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所為之行政措 施,並不發生私法上實體之法律效果,故民政機關依祭祀 公業派下員之申報而為事後之核備,對於其所核發之派下 全員證明書,因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因此關於派下權如有爭執,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一六號裁判參照)。次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89 年2月間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台灣地區之 祭祀公業有於前清或日據時期設立者,年代咸亙久遠,人 物或已全非,親族戶籍資料每難查考,當事人爭訟時倘又 缺乏原始規約及其他確切書據足資憑信,輒致祭祀公業之



設立方式乃至設立人及其派下究何,即有未明,於派下身 分之舉証當屬不易,如嚴守該條本文所定之原則,難免產 生不公平之結果。故上揭法條前段所定一般舉証之原則, 要非全可適用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中。法院於個案中,自應 斟酌同法條但書之規定予以調整修正,並審酌兩造所各自 提出之人証、物証等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而為認定(參 見本次最高法院發回意旨)。
(二)查祭祀公業之設立,依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研究所示, 通常分為鬮分字公業與合約字公業,其鬮分字祭祀公業, 係於分割家產(包括遺產)之際,抽出財產之一部分,以 祭祀其最近共同始祖所設立之團體。合約字祭祀公業,係 由早已分財產異居之子孫,為祭祀其共有始祖,提出其私 人之財產而設立。依此方法設立時,須作成合約字,並由 捐資人連署。惟因捐資人之範圍及決定派下方法之不同, 可分為:
A、由享祀人之直接房平均醵資設立者:通常由享祀人之 子輩或孫輩等最近之親屬組織之,而派下權在直接房 係平均相同,逐代派出之各房派下權,與各世代分房 數之相乘積數,成反比例。
B、特定股份總數而不特定設立人者:自始即預定其股份 總數,每一設立人醵出之金額可能不同,故每一派下 之股份亦不均等。且因各子孫自由決定參加與否,故 縱同屬享祀人之子孫,有派下與非派下之差別。 C、男系子孫各人平均出資而不特定股份權者(俗稱丁仔 會):不問出資金額之多寡,每人均為一份,而逐代 所出生之男子孫當然為派下,並各取得股份一份,是 總股份數,隨時可增加,惟原派下死亡即當然喪失其 派下權,不發生派下權之繼承問題。
而台灣私法稱前述鬮分字祭祀公業、合約字祭祀公業由享 祀人之直接房平均醵資設立者為狹義之祭祀公業,稱合約 字祭祀公業由特定股份總數而不特定設立人者為「祖公會 」,兩者之區別:
(a)關於會員權之內容:狹義祭祀公業之會員權稱為派下 權,於設立當時,由享祀者直接分出各房,平均出資 ,故其派下權以房份為標準而定,係不確定,潛在應 有部分。祖公會之會員權,則稱之為股份權,自始已 屬確定之股份。
(b)享祀者及設立者性質之差異:祭祀公業係近親者為祭 祀近祖所設立,故同血緣、同族親之意識頗為濃厚, 得以房份算定派下權。祖公會則係遠親為祭祀其遠祖



所設立者,同血緣之意識較為稀薄,由股份名義人之 股份以一定比例表示之,身分關係多不甚明確。(三)本件享祀人高惠連宋代開國侯,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兩 造對祭祀團體係於清咸豐年間肇始,亦無爭執,此二者相 距之時間達千年之久,依上開說明,系爭祭祀公業不可能 為𨷺分字公業,再參諸上訴人所提出之族譜記載「來台高 姓十房中,嘉道年間已有五房成立祭祀同房始祖之神明會 ,... 但成員之資格是有限制,僅限於同房之族人,組織 之維持,主要靠祀祖與祭祀儀式,祀租由參加者按股或由 同族人計丁醵資,祭典則每年農曆十一月擇一固定日期, 輪流當值,... 祭祀費用由祀租支出。... 中國人之傳統 人際關係是有階序性,從內而外,由親而疏,當親族關係 之小宗祠建立,景美集應廟之大宗祠性質減弱時,在傳統 人際觀念主導下,自然希望有合族大宗祠,把各房派結合 在一起,共同在祖宗庇蔭下,日人據台後十三年機會終於 來了,在高姓族人努力下,終於購下清代艋舺學海書院舊 址,作為大宗祠」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80、181頁) ,系爭祭祀公業之性質應屬合約字祀祭公業中之祖公會, 依上所述,祖公會之股份屬自始確定(縱每一出資設立人 醵出之金額可能不同)。而依本院前審向台北市政府民政 局函調之64年12月4日以北市民三字第18699號辦理祭祀公 業高惠連公告徵求異議案所附之系爭公業派下子孫系統表 將其派下員分為十大房,就系爭公業派下權繼承慣例第一 條亦記載「凡是高惠連祖傳出資者之直系男性血親卑親屬 均得享有本公業之派下權」(見本院卷第62頁),堪認祭 祀公業高惠連之派下權繼承應以有出資之十大房之男性子 孫為限。
(四)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提出「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渤 海高氏族譜」、「祭祀公業高惠連沿革」及「學海書院與 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史淵源」等書証為証據,用以証明祭 祀公業高惠連係在台十大房以房份出資設立,固遭被上訴 人所否認,惟本院查:
1、比對兩造所各自提出之「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渤海高 氏族譜」二書,其中有關「高氏源流考」、「本土水源憶 大平」、「高氏開閩歷代祖上世系併附萬華宗祠創建歷史 」、「景美高姓集應廟小誌」、「萬華高氏宗祠來歷小誌 」、「上派三房佛成公祖祠來歷」、「上派四房佛福公祖 祠來歷」、「下派長房積傳公祖祠來歷」、「下派三房積 淵公祖祠來歷」、「下派四房積祥公祖祠來歷」、「上派 四房貽椒公祖祠來歷」各篇文章記載之內容均相同。



2、証人高燦棠在本院93年上更㈢字第114號案到庭証稱「安 平高氏族譜誌略」係伊父高烶深所製作,製作後沒有人認 內容不對,高烶深係屬下派八房等語在卷(見本院前審卷 二第187、188頁),另參之海基會於91年4月2日(91)海 惠(法)字第008017號函查,獲安溪縣大坪高氏宗親理事 會函復:「來函于本月21日收悉,經查「安平高氏族譜」 原舊本上派三房佛成祖派下入閩三十世孫昊遊之本源,核 對正本清源無誤,現將原複印件八頁蓋章寄回,請收,係 與原版相符」,有該函影本及附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前審 卷一第250-260頁),堪認高烶深所編製之安平高氏族譜 誌略應具有可信度。
3、至於被上訴人所印制之「學海書院與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 史淵源」,高六龍所製作之「祭祀公業高惠連之沿革」, 其內容亦與「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渤海高氏族譜」二書 內編之「高氏開閩歷代祖上世系併附萬華宗祠創建歷史」 「萬華高氏宗祠來歷小誌」二文極近似(詳見下述),縱 令上開証物均屬私文書,但因族譜係屬記錄民間私人家族 間之史實,被上訴人對於高六龍於64年申請台北市政府民 政局核發派下全員証明,所提出之派下系統表,亦承認係 參考安平高氏族譜、渤海高氏族譜(見本院卷第198頁反 面),則依下列各項之說明,應認上開「安平高氏族譜誌 略」、「渤海高氏族譜」二書中有關祭祀公業高惠連設立 經過之記載係屬真正。
4、依據安平高氏族譜誌略一書中「高氏開閩歷代祖上世系併 附萬華宗祠創建歷史」之記載略以:「... 咸豐年間裔孫 派熙追念七世惠連祖功德,倡首雕主奉祀,募集貳佰餘金 ,逐年生息,祭典悉在景美集應廟內,迨明治二十八年, 領台時,將艋舺學海書院收為國有,三十二年始將七世祖 從前積立金四百餘圓購買文山郡溪仔口祭祀業,明治四十 一年政府將領收學海書院,全部掃下,乃維時裔孫十九人 (上派三房有烶祿,上派三房有愚陂、鑑湖、清江,上派 四房有烶齊、竹林,下派長房有標水、聯柳、烶蘭,下派 三房有標螺、清俊,下派四房有西湖,下派六房有烶安, 下派八房有派蚶、標此、烶通,上派五房有標樓、水成、 標吉,共計十九人)提倡醵金參仟餘圓承買該院。... 」 (見外放之安平高氏族譜誌略)。核與同書「萬華高氏宗 祠歷屆進主派下調查-歷屆進主小誌」記載略以:「... 至咸豐年間有裔孫鍾緝者,追念開閩七世惠連祖功德,倡 首雕主奉祀,募集貳佰餘金,逐年生息,祭典悉在景美集 應廟或景美街內,各房輪流值當,相沿至己亥年,以歷年



積立金購買文山郡溪子口祭祀業,未建祖祠頗感不便,緣 因日本領台後,將艋舺學海書院收為國有,後拂下艋舺吳 昌才,嗣因吳昌才有將該院轉讓之意,適為在吳家供職裔 孫標榮聞悉,隨即將情轉告乃叔派裕,奔至景美與諸宗親 接洽,時值下派六房輪祭,... 議決承買,嗣由各房推舉 代表共十九人關于醵金問題經數次開會,決由各房按租攤 出,計得參千餘金承買書院,... 惟此舉除代表十九人熱 誠努力外,各宗親戮力贊助共襄成事,其發揮吾姓睦族美 風,於此可知其一瞥,... 」幾乎完全相同(見外放安平 高氏族譜誌略)。亦與「學海書院與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 史淵源」之記載略以:「貳、萬華高氏大宗祠由來... 光 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 當時吾族下派八房高榮華 宗親... 遂召集各派房長,於景美街數次開會商議籌備資 金... 由標螺先行墊支貳仟圓成交。其墊付款由各房依次 捐出歸墊,辦完登記手續,學海書院為吾宗所有」「肆、 祭祖... 咸豐元年間(一八五一)下派八房派熙為追念七 世祖惠連公功德,首創彫主奉祀,募集貳佰餘圓生息,每 年在景美集應廟內祭典,惟因我高氏尚無合族宗祠,故倡 議承購學海書院作為合族宗祠之舉... 由上派長房依序而 下,輪流值祭」內容近似(見原審卷四第226-249頁), 再比對高六龍所提出之「祭祀公業高惠連沿革」所記載內 容略以:「... 遜清領台各房子孫相繼來台,墾闢台北平 原,至咸豐年間在台子孫為追念七世祖功德,倡首彫主奉 祀,降至日據時代,以積立金購置台北市○○區○○段溪 子口小段四三一地號等田業(業主名惠連祖公,管理人高 明),越年購置台北市龍山寺町三丁目八O地號等建地及 地上建物(原學海書院)改充高氏宗祠,擇定農曆十一月 初三日各房按年輪流祭祀,嗣又購置台北縣新店鎮○○○ 段十二張小段六九地號等田業,鞏固祭祀之資(祖祠基地 、祖祠房屋及新店鎮田業均為業主名祭祀公業高惠連管理 人高沛蚶),雖前後業主名不同,實乃同一性質之公業」 等語,足証艋舺學海書院即萬華大宗祠(下稱萬華大宗祠 )係由高氏在台子孫於戊申年即明治四十一年所醵資設立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對於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沿革有 前後不一之情,尚非可採。
5、另依據被上訴人所印制之學海書院與萬華高氏大宗祠之歷 史淵源一書中記載:戊申年購買學海書院籌資參仟圓,有 功高氏先賢名錄:
上派3房:高烶祿、高愚陂、高鑑湖、高清江。 上派4房:高烶齊、高竹林。




下派長房:高標秋水、高聯柳、高烶蘭。
下派3房:高標螺、高清俊。
下派4房:高西湖。
下派6房:高烶安。
下派8房:高派蚶、高標此、高烶通。
上派5房:高標樓、高水成、高標吉。
戊申年承買艋舺祖祠併建築,每房捐金及踴躍寄附金數目 :
上派長房:佛安祖派下。捐金八十一元。
下派長房:積傳祖派下。捐金五百二十元。
上派二房:佛養祖派下。捐金一百三十一元。
下派三房:積淵祖派下。捐金六百九十九元。
上派三房:佛成祖派下。捐金五百八十元。
下派四房:積祥祖派下。捐金二百一元。
上派四房:佛福祖派下。捐金八百三十一元。
下派六房:積成祖派下。捐金四十四元。
上派五房:佛信祖積崑派下。捐金一百三十六元。 上派五房:佛信祖子全派下。捐金一百二十五元。 下派八房:積和祖子綿派下。捐金二百六十一元。 下派八房:積和祖子全派下。捐金一百五元。
集應廟高同記祭祀公業:捐金一千元。
集應廟高萃記祭祀公業:捐金七百元。
稻江:派財旺。寄附金一百五十元。
稻江:烶蘭。寄附金二百元。
景美:標螺。寄附金一百元。
稻江:墀清潭。寄附金五十元。
稻江:墀拋。寄附金五十元。
收進主位金:共一千二百四十三元。
右共計:七千一百九十九元。
按以上記載,核與高氏宗祠石碑上之記載,及「高氏開閩 歷代祖上世系併附萬華宗祠創建歷史」一文中所記載之十 九名裔孫姓名均相同,其對於出資者分為派下及個人,凡 由派下出資者,稱為捐金,且未將派下出資者姓名詳細記 載,僅列名佛安祖派下、積傳祖派下、佛養祖派下、積淵 祖派下、佛成祖派下、積祥祖派下、佛福祖派下、積成祖 派下、佛信祖積崑派下、佛信祖子全派下、積和祖子綿派 下、積和祖子全派下,顯與由個人出資者則列姓名並稱寄 附金有別。
6、再參諸艋舺大宗祖祠之開會決議條規:
第2條:各房捐金,及踴躍寄附金,此為有心念祖,非從



平均攤出之列,皆就各房素集積立金,私置祭祀 業之多寡,按租議捐,併個人寄附,以建此大宗 。
第3條:各房捐金,及踴躍寄附金,其金額多系,皆特書 大簿,並錐石碑,... 但各房捐金,書第幾房名 義,... 。
第6條:大宗祖祠,自辛酉年,重新翻築,... 各房按租 捐金,...。
第9條:戊申年承買艋舺大宗祖祠契券全宗,... 己亥年 承買文山郡萬盛庄溪仔口祭祀業契券全宗,議決 公交派蚶收存,...。
第13條:大宗祖祠自戊申年承買,... 法律未諳,赴所登 記十九人共業名義,...,始知登記共業錯誤,須 登記管理即為合法,將來務須變更。
亦明定係由各房按租捐金,並明認萬華大宗祠初登記為19 人共有是錯誤,亦足証該祀產係各房以積立金出資,非屬 私人財產。
7、查祭祠公業高惠連之前管理人高六龍於64年10月28日向台 北市政府民政局申請發給派下全員証明時,已表明系爭公 業之設立無法提出原始規約或字契,有派下全員切結書影 本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113、114頁),而觀其所提出之 派下全員切結書、推舉書,祭祀公業高惠連派下子孫系統 表、及64年11月29日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實施業務公開受理 人民申請案件審查小組第45次會議審查表,重點說明三記 載「三、該代表人申請核發祭祀公業高惠連祖公派下全員 証明,其派下員共計104人,分為十大房,... 」(見本 院前審卷二第115-120、122-124頁),將其派下員分為十 大房(惟其中有部分係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以及於高 六龍亡故,另推選管理人時,於90年11月23日所提出之聲 請書,亦表明「... 本公業係由大陸渡台十房子孫設立, 由各房派下員自行推選一名管理人或房長,為公業管理委 員,... 」(見原審卷四第43頁),堪認系爭祀公業係由 在台十房按房出資而設,上派三房佛成祖公派下為其出資 人之一。
(五)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無法証明其為上派三房之中出資者 之後代子孫云云,惟查祭祀公業高佛成,依據安平高氏族 譜誌略一書中「上派三房佛成祖祠來歷」內記載:「一、 創設沿革:... 相傳係在嘉慶戊寅年十二月間,有鍾岳、 鍾成、鍾別(以上子昌公支)、派友、鍾清、派琳(以上 子顯公支)等六人... 遂各自解囊捐出六大員,創置祭祀



基金,計三十六大員,...,遂以歷年積立金創議購置萬 盛庄及內湖阿泉坑祭祖。... 二、創建祖祠:... 經標法 、烶買等倡首建築祠宇,... 遂決定建築於現址,... 旋 移主奉祀,... 歷年祭祀大興,惟以建築宗祠耗資過多, 無法償還負債,不得已將祀田出典,... 數年後贖回出典 祀田,轉危為安,其長子愧陂善繼志,日據後任管理人, ... 竭誠經營,不遺餘力,除戊申年抽公租承買萬華宗祠 ,重新翻築外,... 」,顯然佛成祖公派下係以公租出資 承買及翻新萬華大宗祠,而無法區分係由其上派三房中何 一房之子孫個別出資,再參以祭祀公業高佛成派下係採用 投票選舉高萬鍾代表擔任萬華大宗祠管理員一節,亦有56 年12月22日派下臨時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可按(見本院前審 卷二第17-19頁、182-183頁),應認上派三房係以祭祀公 業高佛成為祭祀公業高惠連之設立人,並推派代表擔任祭 祀公業高惠連之管理委員或房長(見原審卷四第43頁)。(六)又縱令上訴人應舉証証明其為上派三房中出資人之後代子 系孫,然查依高六龍所申報之派下繼承系統表,其中佛成 公積端支僅列高萬鍾、高墀材二人,依據渤海高氏族譜安 溪上派三房-佛成公支圖系統表之記載:
a、高萬鍾高火生-高標謙-高派發-高鍾鼎-高培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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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