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95號再審 原告 午○○ 丁○ 丙○上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265號 丑○○ 住台北市○○區○○路265號再審 原告 子○○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103巷119弄 19號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103巷119弄 19號 巳○○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103巷119弄 19號再審 原告 辰○○ 住新竹市 卯○○ 住新竹市上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寅○○ 住新竹市 癸○○ 住新竹市再審 原告 己○○ 住桃園縣法定代理人 戊○○ 住桃園縣 壬○○ 住桃園縣再審 原告 庚○○ 住桃園縣法定代理人 戊○○ 住桃園縣 壬○○ 住桃園縣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6,141元,應徵裁判費 1萬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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