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8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96年度再字
第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千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
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