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96年度,83號
TPHV,96,再,83,2008021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8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96年度再字
第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千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
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