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九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笛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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