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7年度,160號
TPHM,97,交抗,160,2008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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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抗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浯洲雜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6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於原審聲明異議,原審予以駁回,其 理由詳如附件(原審裁定書)所示。
二、抗告意旨略謂系爭車輛2A-3462號行照被富泰當鋪扣留云云 ,但經原審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移送書及筆錄均 僅記載典當車輛為3709-EF號,並有典當存根影本壹紙可憑 ,與本件系爭車輛無關,抗告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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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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