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丁○○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主參加原告 Linkmore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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