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良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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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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