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8號
MLDV,97,補,78,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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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良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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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