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1號
MLDV,97,催,21,20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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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即盛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人之記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符
  ,請具狀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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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