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即盛益機械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附表發票人之記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符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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